9月26日,省十二屆人(people)大(big)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Got it)《甘肅省招投标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省人(people)大(big)法制委員會在(exist)關于(At)《甘肅省招投标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of)報告中提出(out):《甘肅省招投标條例》自2005年施行以(by)來(Come),在(exist)規範我(I)省招标投 标行爲(for)等方面發揮了(Got it)重要(want)作(do)用(use)。但是(yes)随着經濟社會不(No)斷發展,招标投标領域出(out)現了(Got it)一(one)些迫切需要(want)通過立法解決的(of)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中華 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增加一(one)條三款的(of)規定,第一(one)款爲(for):“在(exist)本省行政區域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of)項目,包括項目的(of)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 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等的(of)采購,必須進行招标:(一(one))大(big)型基礎設施、公用(use)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或者國(country)家融 資的(of)項目;(三)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第二款爲(for):“前款所列項目的(of)具體範圍和(and)規模标準,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and)部 門不(No)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of)招标範圍和(and)規模标準。”第三款爲(for):“采用(use)公私合作(do)模式從事項目建設,涉及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的(of),應當依法進行招标投 标。”
有的(of)常委會組成人(people)員提出(out),條例的(of)修訂應當盡可能解決招标投标中面臨的(of)低價中标、圍标串标等突出(out)問題,堅持問題導向。法制委員會建議,在(exist)修訂草案中增加一(one)條 規定,即:“評标委員會認爲(for)投标人(people)的(of)報價明顯低于(At)其他(he)通過審查投标人(people)的(of)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No)能誠信履約的(of),應當要(want)求其在(exist)評标現場合理的(of)時(hour)間内提 供書面說明,必要(want)時(hour)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标人(people)不(No)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of),評标委員會應當将其作(do)爲(for)無效投标處理。”在(exist)投标保證金退還方面,有的(of)常委會組成人(people)員 提出(out),建議細化有關投标保證金退還的(of)相關規定,使其更具合理性。法制委員會采納了(Got it)此建議,将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爲(for):“收取投标保證金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自 中标通知書發出(out)之日5日内向除中标人(people)和(and)中标候選人(people)以(by)外的(of)投标人(people)退還投标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自書面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people)和(and)中标候選人(people)退還投 标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