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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購質疑和(and)投訴辦法》

作(do)者:創始人(people)   發表時(hour)間:2022-05-24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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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94号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購質疑和(and)投訴辦法》


 《政府采購質疑和(and)投訴辦法》已經财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購質疑和(and)投訴辦法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政府采購質疑和(and)投訴行爲(for),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政府采購質疑的(of)提出(out)和(and)答複、投訴的(of)提起和(and)處理。

  第三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以(by)下簡稱供應商)提出(out)質疑和(and)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use)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和(and)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people)負責供應商質疑答複。采購人(people)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of),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委托授權範圍内作(do)出(out)答複。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以(by)下簡稱财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people)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财政部門處理。

  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of)投訴,采購人(people)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of),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of)财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of),由最先收到(arrive)投訴的(of)财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people)所屬預算級次不(No)同的(of),由預算級次最高的(of)财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of)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and)通訊地(land)址等信息。

  縣級以(by)上(superior)财政部門應當在(exist)省級以(by)上(superior)财政部門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of)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and)通訊地(land)址等信息。

  第八條 供應商可以(by)委托代理人(people)進行質疑和(and)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and)相關事項。供應商爲(for)自然人(people)的(of),應當由本人(people)簽字;供應商爲(for)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由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代理人(people)提出(out)質疑和(and)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of)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以(by)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of),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of)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out)。

第二章  質疑提出(out)與答複

  第十條 供應商認爲(for)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标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of)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arrive)損害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提出(out)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by)要(want)求供應商在(exist)法定質疑期内一(one)次性提出(out)針對同一(one)采購程序環節的(of)質疑。

  第十一(one)條 提出(out)質疑的(of)供應商(以(by)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yes)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of)供應商。

  潛在(exist)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of)采購文件的(of),可以(by)對該文件提出(out)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out)質疑的(of),應當在(exist)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提出(out)。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out)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and)必要(want)的(of)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供應商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郵編、聯系人(people)及聯系電話;

  (二)質疑項目的(of)名稱、編号;

  (三)具體、明确的(of)質疑事項和(and)與質疑事項相關的(of)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want)的(of)法律依據;

  (六)提出(out)質疑的(of)日期。

  供應商爲(for)自然人(people)的(of),應當由本人(people)簽字;供應商爲(for)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由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exist)法定質疑期内發出(out)的(of)質疑函,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質疑函後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答複,并以(by)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and)其他(he)有關供應商。

  第十四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标或者成交結果提出(out)質疑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可以(by)組織原評标委員會、競争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争性磋商小組協助答複質疑。

  第十五條 質疑答複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質疑供應商的(of)姓名或者名稱;

  (二)收到(arrive)質疑函的(of)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号;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複的(of)具體内容、事實依據和(and)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of)權利;

  (五)質疑答複人(people)名稱;

  (六)答複質疑的(of)日期。

  質疑答複的(of)内容不(No)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認爲(for)供應商質疑不(No)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标、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of),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爲(for)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one))對采購文件提出(out)的(of)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by)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of),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标或者成交結果提出(out)的(of)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hour),可以(by)從合格的(of)中标或者成交候選人(people)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應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複導緻中标、成交結果改變的(of),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将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三章  投訴提起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的(of)答複不(No)滿意,或者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未在(exist)規定時(hour)間内作(do)出(out)答複的(of),可以(by)在(exist)答複期滿後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of)财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十八條 投訴人(people)投訴時(hour),應當提交投訴書和(and)必要(want)的(of)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以(by)下簡稱被投訴人(people))和(and)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of)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投訴人(people)和(and)被投訴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land)址、郵編、聯系人(people)及聯系電話;

  (二)質疑和(and)質疑答複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确的(of)投訴事項和(and)與投訴事項相關的(of)投訴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法律依據;

  (六)提起投訴的(of)日期。

  投訴人(people)爲(for)自然人(people)的(of),應當由本人(people)簽字;投訴人(people)爲(for)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由法定代表人(people)、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投訴人(people)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of)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規定的(of)方式提起投訴。

  投訴人(people)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二)投訴書内容符合本辦法的(of)規定;

  (三)在(exist)投訴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訴;

  (四)同一(one)投訴事項未經财政部門投訴處理;

  (五)财政部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二十條 供應商投訴的(of)事項不(No)得超出(out)已質疑事項的(of)範圍,但基于(At)質疑答複内容提出(out)的(of)投訴事項除外。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二十一(one)條 财政部門收到(arrive)投訴書後,應當在(exist)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one))投訴書内容不(No)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of),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投訴書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一(one)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people)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want)補正的(of)事項和(and)合理的(of)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No)符合規定的(of),不(No)予受理。

  (二)投訴不(No)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of),應當在(exist)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書面告知投訴人(people)不(No)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投訴不(No)屬于(At)本部門管轄的(of),應當在(exist)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書面告知投訴人(people)向有管轄權的(of)部門提起投訴。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of),自收到(arrive)投訴書之日起即爲(for)受理,并在(exist)收到(arrive)投訴後8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被投訴人(people)和(and)其他(he)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當事人(people)發出(out)投訴答複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二條 被投訴人(people)和(and)其他(he)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投訴答複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财政部門作(do)出(out)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and)其他(he)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财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superior)采用(use)書面審查的(of)方式。财政部門認爲(for)有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财政部門可以(by)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職責權限,委托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people)到(arrive)場,并制作(do)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people)簽字确認。

  第二十四條 财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hour),投訴人(people)、被投訴人(people)以(by)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單位及人(people)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财政部門所需要(want)的(of)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應當由投訴人(people)承擔舉證責任的(of)投訴事項,投訴人(people)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and)其他(he)有關材料的(of),視爲(for)該投訴事項不(No)成立;被投訴人(people)未按照投訴答複通知書要(want)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and)其他(he)有關材料的(of),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No)利後果。

  第二十六條 财政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投訴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投訴事項作(do)出(out)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财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want)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by)及需要(want)投訴人(people)補正材料的(of),所需時(hour)間不(No)計算在(exist)投訴處理期限内。

  前款所稱所需時(hour)間,是(yes)指财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people)發出(out)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arrive)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of),應當将所需時(hour)間告知投訴人(people)。

  第二十八條 财政部門在(exist)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by)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people)和(and)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hour)間最長不(No)得超過30日。

  采購人(people)和(and)采購代理機構收到(arrive)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後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exist)法定的(of)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财政部門發出(out)恢複采購活動通知前,不(No)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财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one))受理後發現投訴不(No)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No)成立;

  (三)投訴人(people)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people)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Come)源的(of)合法性存在(exist)明顯疑問,投訴人(people)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of),視爲(for)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财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people)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of),财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people)。

  第三十一(one)條 投訴人(people)對采購文件提起的(of)投訴事項,财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of),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of)投訴事項不(No)影響采購結果的(of),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of),财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one))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of),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of),認定中标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of),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相關當事人(people)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people)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of)投訴事項,财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of),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of)投訴事項不(No)影響采購結果的(of),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of),财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one))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of),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of),認定中标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hour),可以(by)從合格的(of)中标或者成交候選人(people)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of),應當要(want)求采購人(people)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of),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hour),可以(by)從合格的(of)中标或者成交候選人(people)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of),應當要(want)求采購人(people)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相關當事人(people)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人(people)對廢标行爲(for)提起的(of)投訴事項成立的(of),财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标行爲(for)無效。

  第三十三條 财政部門作(do)出(out)處理決定,應當制作(do)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公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投訴人(people)和(and)被投訴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land)址等;

  (二)處理決定查明的(of)事實和(and)相關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和(and)法律依據;

  (三)告知相關當事人(people)申請行政複議的(of)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and)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以(by)及提起行政訴訟的(of)權利和(and)起訴期限;

  (四)作(do)出(out)處理決定的(of)日期。

  第三十四條 财政部門應當将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people)和(and)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當事人(people),并及時(hour)将投訴處理結果在(exist)省級以(by)上(superior)财政部門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superior)公告。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of)送達,參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關于(At)送達的(of)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财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of)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of),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one))拒收質疑供應商在(exist)法定質疑期内發出(out)的(of)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No)予答複或者答複與事實明顯不(No)符,并不(No)能作(do)出(out)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财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people)在(exist)全國(country)範圍12個(indivual)月内三次以(by)上(superior)投訴查無實據的(of),由财政部門列入不(No)良行爲(for)記錄名單。

  投訴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屬于(At)虛假、惡意投訴,由财政部門列入不(No)良行爲(for)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one))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Come)源的(of)合法性存在(exist)明顯疑問,投訴人(people)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of),視爲(for)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财政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履行投訴處理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exist)其他(he)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for)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公務員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監察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of),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質疑函和(and)投訴書應當使用(use)中文。質疑函和(and)投訴書的(of)範本,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條 相關當事人(people)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country)語視聽資料的(of),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people)員簽名。

  相關當事人(people)向财政部門提供的(of)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領域外形成的(of)證據,應當說明來(Come)源,經所在(exist)國(country)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駐該國(country)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與證據所在(exist)國(country)訂立的(of)有關條約中規定的(of)證明手續。

  相關當事人(people)提供的(of)在(exist)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和(and)台灣地(land)區内形成的(of)證據,應當履行相關的(of)證明手續。

  第四十一(one)條 财政部門處理投訴不(No)得向投訴人(people)和(and)被投訴人(people)收取任何費用(use)。但因處理投訴發生(born)的(of)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use),由提出(out)申請的(of)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确雙方責任後,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of)原則由承擔責任的(of)一(one)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of),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of)期間開始之日,不(No)計算在(exist)期間内。期間屆滿的(of)最後一(one)日是(yes)節假日的(of),以(by)節假日後的(of)第一(one)日爲(for)期間屆滿的(of)日期。期間不(No)包括在(exist)途時(hour)間,質疑和(and)投訴文書在(exist)期滿前交郵的(of),不(No)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of)“以(by)上(superior)”“以(by)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對在(exist)質疑答複和(and)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of)國(country)家秘密、商業秘密、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和(and)依法不(No)予公開的(of)信息,财政部門、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等相關知情人(people)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省級财政部門可以(by)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of)《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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