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設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鐵道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交通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信息産業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水
利部、中國(country)民用(use)航空總局令第27号 根據2013年3月11日《關于(At)廢止和(and)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規章和(and)規範性文件的(of)決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爲(for)了(Got it)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of)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people)民
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的(of)職責分工,國(country)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中國(country)民用(use)航空總局審議通過了(Got it)《工程建設項
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馬 凱
建設部部長:汪光焘
鐵道部部長:劉志軍
交通部部長:張春賢
信息産業部部長:王旭東
水利部部長:汪恕誠
中國(country)民用(use)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
二○○五年一(one)月十八日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of)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and)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的(of)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and)規模标準規定》(原國(country)家計委令第3号)規定的(of)範圍和(and)标準的(of),必須通過招标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and)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不(No)受地(land)區或者部門的(of)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依法由招标人(people)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标時(hour),未包括在(exist)總承包範圍内的(of)貨物屬于(At)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範圍且達到(arrive)國(country)家規定規模标準的(of),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依法組織招标。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标時(hour),以(by)暫估價形式包括在(exist)總承包範圍内的(of)貨物屬于(At)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範圍且達到(arrive)國(country)家規定規模标準的(of),應當依法組織招标。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and)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country)務院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關于(At)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of)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of)貨物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中的(of)違法行爲(for)。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是(yes)依法提出(out)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總承包中标人(people)單獨或者共同招标時(hour),也爲(for)招标人(people)。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标:
(一(one))招标人(people)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of),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Come)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out)貨物的(of)使用(use)與技術要(want)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按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報送的(of)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
告中将貨物招标範圍、招标方式(公開招标或邀請招标)、招标組織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關招标内容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
準部門應當将審批、核準的(of)招标内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财政性資金的(of),前款招标内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exist)批複中确定。
第十條 貨物招标分爲(for)公開招标和(and)邀請招标。
第十一(one)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of)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邀請招标: (一(one))技術複雜、有特殊要(want)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可供選
擇; (二)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費用(use)占項目合同金額的(of)比例過大(big); (三)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國(country)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No)宜公開招标。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At)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認定;其他(he)項目由招标人(people)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do)出(out)認定。
第十二條 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标的(of)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家指定的(of)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superior)發布。
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向三家以(by)上(superior)具備貨物供應的(of)能力、資信良好的(of)特定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發出(out)投标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one))招标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地(land)址;
(二)招标貨物的(of)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Come)源;
(三)交貨的(of)地(land)點和(and)時(hour)間;
(四)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of)地(land)點和(and)時(hour)間;
(五)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of)費用(use);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标文件的(of)地(land)點和(and)截止日期;
(七)對投标人(people)的(of)資格要(want)求。
第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發售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No)得少于(At)五日。
招标人(people)可以(by)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he)媒介發布招标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he)媒介發布的(of)招标文件與書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out)現不(No)一(one)緻時(hour)以(by)書面招标文件爲(for)準,但國(country)家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of)收費應當限于(At)補償印刷、郵寄的(of)成本支出(out),不(No)得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
除不(No)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out)後,不(No)予退還;招标人(people)在(exist)發布招标公告、發出(out)投标邀請書後或者發出(out)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No)得終止招
标。招标人(people)終止招标的(of),應當及時(hour)發布公告,或者以(by)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of)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
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退還所收取的(of)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of)費用(use),以(by)及所收取的(of)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根據招标貨物的(of)特點和(and)需要(want),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進行資格審查;國(country)家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的(of)資格條件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爲(for)資格預審和(and)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yes)指招标人(people)出(out)售招标文件或者發出(out)投标邀請書前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進行的(of)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one)般适用(use)于(At)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較多或者大(big)型、技術複雜貨物的(of)招标。 資格後審,是(yes)指在(exist)開标後對投标人(people)進行的(of)資格審查。資格後審一(one)般在(exist)評标過程中的(of)初步評審開始時(hour)進行。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适用(use)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标公告的(of)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one)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people)須知;
(三)資格要(want)求;
(四)其他(he)業績要(want)求;
(五)資格審查标準和(and)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of)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of)标準和(and)方法;采取資格後審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of)标準和(and)方法。
招标人(people)在(exist)進行資格審查時(hour),不(No)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of)資格審查标準和(and)方法或者以(by)沒有載明的(of)資格審查标準和(and)方法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标人(people)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發出(out)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标文件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和(and)方法,并同時(hour)向資格預審不(No)合
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告知資格預審結果。依法必須招标的(of)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of)申請人(people)不(No)足三個(indivual)的(of),招标人(people)在(exist)分析招标失敗的(of)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标。
對資格後審不(No)合格的(of)投标人(people),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第二十一(one)條 招标文件一(one)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人(people)須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he)要(want)求;
(五)評标标準和(and)方法;
(六)合同主要(want)條款。
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說明不(No)滿足其中任何一(one)項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的(of)投标将被拒絕,并用(use)醒目的(of)方式标明;沒有标明的(of)要(want)求和(and)條件在(exist)
評标時(hour)不(No)得作(do)爲(for)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對于(At)非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of)最大(big)範圍、最高項數,以(by)及對這(this)些偏差進行調整的(of)方法。
國(country)家對招标貨物的(of)技術、标準、質量等有規定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按照其規定在(exist)招标文件中提出(out)相應要(want)求。
第二十二條 招标貨物需要(want)劃分标包的(of),招标人(people)應合理劃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of)交貨期,并在(exist)招标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不(No)合理的(of)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标包劃分規避招标。
第二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允許中标人(people)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of),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載明。主要(want)設備、材料或者供貨合同的(of)主要(want)部分不(No)得要(want)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want)求不(No)得改變标準貨物的(of)供應商外,中标人(people)經招标人(people)同意改變标準貨物的(of)供應商的(of),不(No)應視爲(for)轉包和(and)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在(exist)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規定要(want)求的(of)投标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标方案,但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作(do)出(out)說明。不(No)符合中标條件的(of)投标人(people)的(of)備選投标方案不(No)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規定的(of)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技術法規的(of)規定。
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各項技術規格均不(No)得要(want)求或标明某一(one)特定的(of)專利技術、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land)或供應者等,不(No)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其他(he)内
容。如果必須引用(use)某一(one)供應者的(of)技術規格才能準确或清楚地(land)說明拟招标貨物的(of)技術規格時(hour),則應當在(exist)參照後面加上(superior)“或相當于(At)”的(of)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标文件應當明确規定評标時(hour)包含價格在(exist)内的(of)所有評标因素,以(by)及據此進行評估的(of)方法。
在(exist)評标過程中,不(No)得改變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評标标準、方法和(and)中标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招标文件中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提交投标保證金。投标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by)是(yes)銀行出(out)具的(of)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彙票或現
金支票,也可以(by)是(yes)招标人(people)認可的(of)其他(he)合法擔保形式。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境内投标單位,以(by)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of)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out)。
投标保證金不(No)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of)百分之二,但最高不(No)得超過八十萬元人(people)民币。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one)緻。
投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want)求的(of)方式和(and)金額,在(exis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前将投标保證金提交給招标人(people)或其委托的(of)招标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招标文件應當規定一(one)個(indivual)适當的(of)投标有效期,以(by)保證招标人(people)有足夠的(of)時(hour)間完成評标和(and)與中标人(people)簽訂合同。投标有效期從招标文件規定的(of)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exist)原投标有效期結束前,出(out)現特殊情況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書面形式要(want)求所有投标人(people)延長投标有效期。投标人(people)同意延長的(of),不(No)得要(want)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标文件的(of)實質
性内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保證金的(of)有效期;投标人(people)拒絕延長的(of),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people)有權收回其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的(of)投标人(people)少于(At)三個(indivual)的(of),招标人(people)在(exist)分析招标失敗的(of)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條 對于(At)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在(exist)閱讀招标文件中提出(out)的(of)疑問,招标人(people)應當以(by)書面形式、投标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hour)将解答以(by)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該解答的(of)内容爲(for)招标文件的(of)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want)求外,出(out)席投标預備會不(No)是(yes)強制性的(of),由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産生(born)的(of)風險。
第三十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确定投标人(people)編制投标文件所需的(of)合理時(hour)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貨物,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out)之日起至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No)得少于(At)二十日。
第三十一(one)條 對無法精确拟定其技術規格的(of)貨物,招标人(people)可以(by)采用(use)兩階段招标程序。
在(exist)第一(one)階段,招标人(people)可以(by)首先要(want)求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of)技術規格、質量和(and)其它特性。招标人(people)可以(by)與投标人(people)就其建議的(of)内容進行協商和(and)讨論,達成一(one)個(indivual)統一(one)的(of)技術規格後編制招标文件。
在(exist)第二階段,招标人(people)應當向第一(one)階段提交了(Got it)技術建議的(of)投标人(people)提供包含統一(one)技術規格的(of)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people)根據正式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提交包括價格在(exist)内的(of)最後投标文件。招标人(people)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保證金的(of),應當在(exist)第二階段提出(out)。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people)是(yes)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法定代表人(people)爲(for)同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兩個(indivual)及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法人(people),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No)得在(exist)同一(one)貨物招标中同時(hour)投标。
一(one)個(indivual)制造商對同一(one)品牌同一(one)型号的(of)貨物,僅能委托一(one)個(indivual)代理商參加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of),相關投标均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out)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作(do)出(out)響應。
投标文件一(one)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投标函;
(二)投标一(one)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的(of)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and)技術偏差表;
(五)投标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want)求的(of)其他(he)内容
投标人(people)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of)貨物實際情況,拟在(exist)中标後将供貨合同中的(of)非主要(want)部分進行分包的(of),應當在(exist)投标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地(land)點。招标人(people)收到(arrive)投标文件後,應當向投标人(people)出(out)具
标明簽收人(people)和(and)簽收時(hour)間的(of)憑證,在(exist)開标前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開啓投标文件。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後送達的(of)投标文件,招标人(people)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提交投标文件的(of)投标人(people)少于(At)三個(indivual)的(of),招标人(people)在(exist)分析招标失敗的(of)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後投标人(people)仍少于(At)三個(indivual),按
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後可以(by)不(No)再進行招标。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people)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前,可以(by)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of)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people)。補充、修改的(of)内容爲(for)投标文件的(of)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exis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後,投标人(people)不(No)得撤銷其投标文件,否則招标人(people)可以(by)不(No)退還其投标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of)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标方案等投标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組成一(one)個(indivual)聯合體,以(by)一(one)個(indivual)投标人(people)的(of)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标協議後,不(No)得再以(by)自己名義單獨投标,也不(No)得組成或參加其他(he)聯合體在(exist)同一(one)項目中投标;否則相關投标均無效。 聯合體中标的(of),應當
指定牽頭人(people)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标人(people)簽訂合同,負責整個(indivual)合同實施階段的(of)協調工作(do)。但是(yes),需要(want)向招标人(people)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people)簽署
的(of)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of),聯合體應當在(exist)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of),其投标無效。
招标人(people)不(No)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of)投标人(people)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and)定标
第四十條 開标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确定的(of)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的(of)同一(one)時(hour)間公開進行;開标地(land)點應當爲(for)招标文件中确定的(of)地(land)點。
投标人(people)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out)席開标會,也可以(by)自主決定不(No)參加開标會。 投标人(people)對開标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開标現場提出(out),招标人(people)應當當場作(do)出(out)答複,并制作(do)記錄。
第四十一(one)條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拒收: (一(one))逾期送達;(二)未按招标文件要(want)求密封”。第二款修改爲(for)“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評标委
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一(one))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and)單位負責人(people)簽字;(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三)投标人(people)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
的(of)資格條件;(四)同一(one)投标人(people)提交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不(No)同的(of)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備選投标的(of)除外;(五)投标标價低于(At)成本或者高于(At)招标文件設定
的(of)最高投标限價;(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作(do)出(out)響應;(七)投标人(people)有串通投标、弄虛作(do)假、行賄等違法行爲(for)”。依法必須招标的(of)項目評
标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标的(of),或者評标委員會否決一(one)部分投标後其他(he)有效投标不(No)足三個(indivual)使得投标明顯缺乏競争,決定否決全部投标的(of),招标人(people)在(exist)分析招标失敗的(of)原因并
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by)書面方式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No)明确、對同類問題表述不(No)一(one)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and)計算錯誤的(of)内容作(do)必要(want)的(of)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标委員會不(No)得向投标人(people)提出(out)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of)問題,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of)遺漏和(and)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标文件不(No)響應招标文件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的(of),評标委員會不(No)得允許投标人(people)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No)符合要(want)求的(of)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爲(for)具有響應性的(of)投标。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do)工藝要(want)求統一(one)的(of)貨物,一(one)般采用(use)經評審的(of)最低投标價法進行評标。技術複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do)工藝要(want)求難以(by)統一(one)的(of)貨物,一(one)般采用(use)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标。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标文件要(want)求且評标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爲(for)中标候選人(people)的(of)投标人(people),其所提交的(of)備選投标方案方可予以(by)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報告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在(exist)書面評标報告中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應當限定在(exist)一(one)至三人(people),并标明排列順序。招标人(people)應當接受評标委員會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評标委員會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之外确定中标人(people)。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評标報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people),公示期不(No)得少于(At)三日。
第四十八條 國(country)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确定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放棄中标、因
不(No)可抗力提出(out)不(No)能履行合同、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exist)影響中标結果的(of)違法行爲(for)等情形,不(No)符合中标條件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按照評标委員
會提出(out)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he)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依次确定其他(he)中标候選人(people)與招标人(people)預期差距較大(big),或者對招标人(people)明顯不(No)利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重新招
标。
招标人(people)可以(by)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people)。
國(country)務院對中标人(people)的(of)确定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得向中标人(people)提出(out)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後服務量以(by)及其他(he)超出(out)招标文件規定的(of)違背中标人(people)意願的(of)要(want)求,以(by)此作(do)爲(for)發出(out)中标通知書和(and)簽訂合同的(of)條件。
第五十條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out)後,招标人(people)改變中标結果的(of),或者中标人(people)放棄中标項目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标通知書由招标人(people)發出(out),也可以(by)委托其招标代理機構發出(out)。
第五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投标有效期内并在(exist)自中标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不(No)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其他(he)協議。
招标文件要(want)求中标人(people)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he)形式履約擔保的(of),中标人(people)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of),視爲(for)放棄中标項目。招标人(people)要(want)求中标人(people)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he)形式履約擔保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同時(hour)向中标人(people)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不(No)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of)10%。
第五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最遲應當在(exist)書面合同簽訂後五日内,向中标人(people)和(and)未中标的(of)投标人(people)一(one)次性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of)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exist)批準的(of)概算投資範圍内;确需超出(out)範圍的(of),應當在(exist)中标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
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标的(of)實際情況,及時(hour)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予批準的(of)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No)予批準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自行平衡超出(out)的(of)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自确定中标人(people)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of)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招标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标方式和(and)發布招标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of)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people)須知、技術條款、評标标準和(and)方法、合同主要(want)條款等内容;
(四)評标委員會的(of)組成和(and)評标報告;
(五)中标結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
目的(of)招标人(people)規避招标的(of),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的(of)規定處罰:(一(one))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of)項目不(No)按照規定在(exist)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exist)
不(No)同媒介發布的(of)同一(one)招标項目的(of)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No)一(one)緻,影響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标。
第五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一(one))依法應當公開招标而采用(use)邀請招标;(二)招标文
件、資格預審文件的(of)發售、澄清、修改的(of)時(hour)限,或者确定的(of)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标文件的(of)時(hour)限不(No)符合招标投标法和(and)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
過資格預審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參加投标;(四)接受應當拒收的(of)投标文件。招标人(people)有前款第一(one)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
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of),禁止其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評标;情節
特别嚴重的(of),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資格:(一(one))應當回避而不(No)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評标;(四)私下接觸
投标人(people);(五)向招标人(people)征詢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明示或者暗示提出(out)的(of)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people)的(of)要(want)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of)投标不(No)提
出(out)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people)作(do)出(out)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标人(people)主動提出(out)的(of)澄清、說明;(八)其他(he)不(No)客觀、不(No)公正履行職務的(of)行爲(for)。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
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一(one))無正當理由不(No)發出(out)中标通知書;(二)不(No)按照規定确定中标人(people);
(三)中标通知書發出(out)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标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No)與中标人(people)訂立合同;(五)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向中标人(people)提出(out)附加條件。中标通知書發出(out)後,中标
人(people)放棄中标項目的(of),無正當理由不(No)與招标人(people)簽訂合同的(of),在(exist)簽訂合同時(hour)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或者拒不(No)提交所要(want)求的(of)履約保證金的(of),取
消其中标資格,投标保證金不(No)予退還;給招标人(people)的(of)損失超過投标保證金數額的(of),中标人(people)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by)賠償;沒有提交投标保證金的(of),應當對招标人(people)的(of)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中标人(people),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金額千分之十以(by)下罰款。第五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履行與中标人(people)訂立的(of)合
同的(of),應當返還中标人(people)的(of)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應當對中标人(people)的(of)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不(No)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中标無效的(of),發出(out)的(of)中标通知書和(and)簽訂的(of)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No)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exist)的(of)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of)條款的(of)效力。
第六十一(one)條 不(No)屬于(At)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At)固定資産投資的(of)貨物招标投标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标投标活動的(of)條件和(and)程序有不(No)同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社會公共利益的(of)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