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辦法
作(do)者:未知 發表時(hour)間:2017-10-29 22:16:52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活動,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and)規模标準規定》(國(country)家計委令第3号)規定的(of)範圍和(and)标準的(of),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标。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四條 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需要(want)政府審批的(of)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經批準,項目的(of)勘察設計可以(by)不(No)進行招标:
(一(one))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國(country)家秘密的(of);
(二)搶險救災的(of);
(三)主要(want)工藝、技術采用(use)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of);
(四)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of)勘察設計單位少于(At)三家,不(No)能形成有效競争的(of);
(五)已建成項目需要(want)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he)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of)。
第五條 勘察設計招标工作(do)由招标人(people)負責。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産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依照《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印發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标投标活動行政監督
的(of)職責分工意見的(of)通知》(國(country)辦發[2000]34号)和(and)各地(land)規定的(of)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标投标活動中的(of)違法
行爲(for)。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of)不(No)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one)次性總體招标;也可以(by)在(exist)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of)前提下,按照技術要(want)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标。
招标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前款規定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可以(by)對項目的(of)勘察、設計、施工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的(of)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标。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在(exist)招标時(hour)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of),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of)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分爲(for)公開招标和(and)邀請招标。
全部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或者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工程建設項目,以(by)及國(country)務院發展和(and)改革部門确定的(of)國(country)家重點項目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地(land)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one)條規定條件并依法獲得批準外,應當公開招标。
第十一(one)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在(exist)下列情況下可以(by)進行邀請招标:
(一(one))項目的(of)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數量有限的(of);
(二)如采用(use)公開招标,所需費用(use)占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of)比例過大(big)的(of);
(三)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use)公開招标,将影響項目實施時(hour)機的(of)。
招标人(people)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的(of),應保證有三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具備承擔招标項目勘察設計的(of)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of)特定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參加投标。
第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出(out)售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out)售之日起至停止出(out)售之日止,最短不(No)得少于(At)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
第十三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of),招标人(people)隻向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發售招标文件,并同時(hour)向資格預審不(No)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四條 凡是(yes)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标。
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抽簽、搖号等不(No)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參加投标。
第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of)特點和(and)需要(want)編制招标文件。
勘察設計招标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投标須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want)合同條款;
(三)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Come)源情況;
(四)勘察設計範圍,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and)深度要(want)求;
(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六)勘察設計費用(use)支付方式,對未中标人(people)是(yes)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标準;
(七)投标報價要(want)求;
(八)對投标人(people)資格審查的(of)标準;
(九)評标标準和(and)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yes)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投标文件有效期,從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對招标文件的(of)收費應僅限于(At)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of)成本支出(out),招标人(people)不(No)得通過出(out)售招标文件謀取利益。
第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負責提供與招标項目有關的(of)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of)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country)家秘密的(of)除外。
第十七條 對于(At)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在(exist)閱讀招标文件和(and)現場踏勘中提出(out)的(of)疑問,招标人(people)可以(by)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标預備會的(of)方式解答,但需同時(hour)将解答以(by)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people)。該解答的(of)内容爲(for)招标文件的(of)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在(exist)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規定要(want)求的(of)投标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标文件,但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做出(out)說明,并提出(out)相應的(of)評審和(and)比較辦法。
第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确定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want)的(of)合理時(hour)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标的(of)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out)之日起至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No)得少于(At)二十日。
第二十條 除不(No)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people)在(exist)發布招标公告或者發出(out)投标邀請書後不(No)得終止招标,也不(No)得在(exist)出(out)售招标文件後終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one)條 投标人(people)是(yes)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在(exist)其本國(country)注冊登記,從事建築、工程服務的(of)國(country)外設計企業參加投标的(of),必須符合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協定中所作(do)的(of)市場準入承諾以(by)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of)管理規定。
投标人(people)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資質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of)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country)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of)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标準。
第二十三條 投标人(people)在(exist)投标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and)要(want)求中不(No)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的(of)生(born)産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born)産供應者的(of)内容。
第二十四條 招标文件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保證金的(of),保證金數額一(one)般不(No)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标報價的(of)百分之二,最多不(No)超過十萬元人(people)民币。
第二十五條 在(exis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後到(arrive)招标文件規定的(of)投标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标人(people)不(No)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則其投标保證金将被沒收。評标委員會要(want)求對投标文件作(do)必要(want)澄清或者說明的(of)除外。
第二十六條 投标人(people)在(exist)投标截止時(hour)間前提交的(of)投标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of)通知,備選投标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exist)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标人(people)在(exist)接收上(superior)述材料時(hour),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yes)否完好,并向投标人(people)出(out)具标明簽收人(people)和(and)簽收時(hour)間的(of)回執。
第二十七條 以(by)聯合體形式投标的(of),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one)并提交招标人(people)。
聯合體各方不(No)得再單獨以(by)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of)聯合體投同一(one)個(indivual)标。
第二十八條 聯合體中标的(of),應指定牽頭人(people)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标人(people)簽訂合同,負責整個(indivual)合同實施階段的(of)協調工作(do)。但是(yes),需要(want)向招标人(people)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people)簽署的(of)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投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也不(No)得利用(use)僞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of)資質證書參加投标,或者以(by)任何方式請其他(he)單位在(exist)自己編制的(of)投标文件代爲(for)簽字蓋章,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招标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投标人(people)不(No)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want)求、減少占地(land)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and)中标
第三十一(one)條 開标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确定的(of)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的(of)同一(one)時(hour)間公開進行;除不(No)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拖延開标,或者拒絕開标。
第三十二條 評标工作(do)由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委員會的(of)組成方式及要(want)求,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及《評标委員會和(and)評标方法暫行規定》(國(country)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令第12号)的(of)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評标一(one)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結合經批準的(of)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上(superior)階段設計批複文件,對投标人(people)的(of)業績、信譽和(and)勘察設計人(people)員的(of)能力以(by)及勘察設計方案的(of)優劣進行綜合評定。
招标文件中沒有規定的(of)标準和(and)方法,不(No)得作(do)爲(for)評标的(of)依據。
第三十四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by)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want)的(of)說明或介紹,但不(No)得提出(out)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of)問題,也不(No)得明确指出(out)其投标文件中的(of)遺漏和(and)錯誤。
第三十五條 根據招标文件的(of)規定,允許投标人(people)投備選标的(of),評标委員會可以(by)對中标人(people)所提交的(of)備選标進行評審,以(by)決定是(yes)否采納備選标。不(No)符合中标條件的(of)投标人(people)的(of)備選标不(No)予考慮。
第三十六條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應做廢标處理或被否決:
(一(one)) 未按要(want)求密封;
(二)未加蓋投标人(people)公章,也未經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三)投标報價不(No)符合國(country)家頒布的(of)勘察設計取費标準,或者低于(At)成本惡性競争的(of);
(四)未響應招标文件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的(of);
(五)以(by)聯合體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people)提交共同投标協議的(of)。
第三十七條 投标人(people)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其投标應作(do)廢标處理或被否決:
(一(one))未按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供投标保證金;
(二)與其他(he)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報價,或者與招标人(people)串通投标的(of);
(三)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弄虛作(do)假;
(四)以(by)向招标人(people)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of)手段謀取中标的(of);
(五)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後在(exist)組成上(superior)發生(born)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No)合格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of)投标人(people)與資格預審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名稱和(and)組織結構上(superior)存在(exist)實質性差别的(of)。
第三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書面評标報告,推薦合格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
評标報告的(of)内容應當符合《評标委員會和(and)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of)規定。但是(yes),評标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标的(of),應在(exist)評标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應當限定在(exist)一(one)至三人(people),并标明排列順序。
能夠最大(big)限度地(land)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各項綜合評價标準的(of)投标人(people),應當推薦爲(for)中标候選人(people)。
第四十條 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或國(country)家融資的(of)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一(one)般應當确定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
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放棄中标、因不(No)可抗力提出(out)不(No)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未能提交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确定排名第二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
排名第二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因前款規定的(of)同樣原因不(No)能簽訂合同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确定排名第三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
第四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應在(exist)接到(arrive)評标委員會的(of)書面評标報告後十五日内,根據評标委員會的(of)推薦結果确定中标人(people),或者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people)。
第四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标人(people)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by)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of)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do)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做爲(for)發出(out)中标通知書的(of)條件,也不(No)得與中标人(people)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其他(he)協議。
第四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與中标人(people)簽訂合同後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應當向中标人(people)和(and)未中标人(people)一(one)次性退還投标保證金。招标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标人(people)經濟補償的(of),也應在(exist)此期限内一(one)并給付。
招标文件要(want)求中标人(people)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中标人(people)應當提交;經中标人(people)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證金抵作(do)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people)後七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逐一(one)返還未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
招标人(people)或者中标人(people)采用(use)其他(he)未中标人(people)投标文件中技術方案的(of),應當征得未中标人(people)的(of)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of)使用(use)費。
第四十六條 評标定标工作(do)應當在(exist)投标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indivual)工作(do)日前完成,不(No)能如期完成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通知所有投标人(people)延長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的(of)投标人(people)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擔保的(of)有效期,但不(No)得修改投标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拒絕延長投标有效期的(of)投标人(people)有權收回投标保證金。招标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标人(people)補償的(of),拒絕延長的(of)投标人(people)有權獲得補償。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确定中标人(people)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of)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one)般應包括以(by)下内容:
(一(one))招标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标人(people)情況;
(三)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标情況;
(五)評标标準和(and)方法;
(六)廢标情況;
(七)評标委員會推薦的(of)經排序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名單;
(八)中标結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的(of)原因;
(十)其他(he)需說明的(of)問題。
第四十八條 在(exist)下列情況下,招标人(people)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标:
(一(one))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不(No)足三個(indivual)的(of);
(二)在(exist)投标截止時(hour)間前提交投标文件的(of)投标人(people)少于(At)三個(indivual)的(of);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do)廢标處理或被否決的(of);
(四)評标委員會否決不(No)合格投标或者界定爲(for)廢标後,因有效投标不(No)足三個(indivual)使得投标明顯缺乏競争,評标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标的(of);
(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的(of)投标人(people)少于(At)三個(indivual)的(of)。
第四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重新招标後,發生(born)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需要(want)政府審批的(of)項目,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後可以(by)不(No)再進行招标;其他(he)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people)可自行決定不(No)再進行招标。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招标無效:
(一(one))不(No)具備招标條件而進行招标的(of);
(二)應當公開招标而不(No)公開招标的(of);
(三)應當發布招标公告而不(No)發布的(of);
(四)不(No)在(exist)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of)招标公告的(of);
(五)未經批準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的(of);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out)售之日起至停止出(out)售之日止,時(hour)間少于(At)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的(of);
(七)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out)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時(hour)間少于(At)二十日的(of);
(八)非因不(No)可抗力原因,在(exist)發布招标公告、發出(out)投标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後終止招标的(of)。
第五十一(one)條 以(by)聯合體形式投标的(of),聯合體成員又以(by)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he)聯合體投同一(one)個(indivual)标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三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利用(use)僞造、轉讓、租借、無效的(of)資質證書參加投标,或者請其他(he)單位在(exist)自己編制的(of)投标文件上(superior)代爲(for)簽字蓋章,弄
虛作(do)假,騙取中标的(of),中标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of),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單位罰款
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百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一(one)年至三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并予以(by)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以(by)抽簽、搖号等不(No)合理的(of)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參加投标,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實行歧視待遇的(of),強制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of),或者限制投标人(people)之間競争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十四條 評标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評标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标或者重新進行招标,可以(by)并處三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使用(use)招标文件沒有确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的(of);
(二)評标标準和(and)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people)的(of)内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标人(people)之間競争,且影響評标結果的(of);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人(people)參與評标的(of);
(四)評标委員會的(of)組建及人(people)員組成不(No)符合法定要(want)求的(of);
(五)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在(exist)評标過程中有違法行爲(for),且影響評标結果的(of)。
第五十五條 下列情況屬于(At)招标人(people)與中标人(people)不(No)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招标人(people)以(by)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do)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作(do)爲(for)發出(out)中标通知書的(of)條件;
(二)招标人(people)無正當理由不(No)與中标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
(三)招标人(people)向中标人(people)提出(out)超出(out)招标文件中主要(want)合同條款的(of)附加條件,以(by)此作(do)爲(for)簽訂合同的(of)前提條件;
(四)中标人(people)無正當理由不(No)與招标人(people)簽訂合同的(of);
(五)中标人(people)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超出(out)其投标文件中主要(want)條款的(of)附加條件,以(by)此作(do)爲(for)簽訂合同的(of)前提條件;
(六)中标人(people)拒不(No)按照要(want)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
因不(No)可抗力造成上(superior)述情況的(of),不(No)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對違法行爲(for)及其處罰措施未做規定的(of),依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和(and)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标投标的(of)條件和(and)程序另有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社會公共利益的(of)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勘察設計招标投标的(of)規定與本辦法不(No)一(one)緻的(of),以(by)本辦法爲(for)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