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編辦、财政部、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印發文件,要(want)求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關于(At)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of)意見》指出(out),要(want)以(by)保障困難群衆基本生(born)活權益爲(for)根本,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選擇、質量爲(for)本、便民 惠民的(of)原則,以(by)強化社會參與、創新服務機制、拓展服務内容、統籌救助資源、提升服務效能爲(for)重點,“十三五”時(hour)期全面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 作(do),進一(one)步完善相關政策機制,顯著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意見提出(out),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是(yes)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of)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的(of)社會救助服務主要(want)包括事務性工作(do)和(and)服務性工作(do)兩類;符合 條件的(of)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法人(people)、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都可以(by)公平參與競争,承接社會救助服務。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要(want)列入财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of) 社會救助工作(do)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要(want)加強績效評價、嚴格監督管理,确保購買行爲(for)公開透明、規範有效。
在(exist)完善購買機制方面,意見明确,各地(land)要(want)合理設置購買項目,将社會救助服務納入相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範、标準明确、結 果可控、動态調整的(of)購買機制;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by)内或采購限額标準以(by)上(superior)的(of)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of)有關規定,采用(use)公開招标、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 商、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等方式确定承接主體。選定承接主體時(hour),要(want)以(by)滿足服務質量、符合服務标準爲(for)前提,不(No)能簡單以(by)“價低者得”作(do)爲(for)選擇标準。建立以(by)項目選定、信 息發布、組織購買、實施監管、績效評價爲(for)主要(want)内容的(of)規範化購買流程,分類制定内容明确、操作(do)性強、便于(At)考核的(of)服務标準,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of)跟蹤問效和(and) 對服務成果的(of)檢查驗收。
意見強調,各省區市在(exist)文件出(out)台半年内,要(want)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盡快建立健全工作(do)機制、制定工作(do)計劃和(and)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政府購買社會力量服務工作(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