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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作(do)者:創始人(people)   發表時(hour)間:2022-05-24 1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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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61号

 

第61号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财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謝旭人(people)

  二〇一(one)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do),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of)認定适用(use)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yes)指取得财政部門認定資格的(of),依法接受采購人(people)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and)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of)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設立的(of)集中采購機構不(No)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财政部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以(by)下簡稱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of)規定實施。

  第五條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of)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認定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爲(for)甲級資格和(and)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by)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隻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exist)一(one)千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下的(of)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of)認定工作(do)由财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of)認定工作(do)由申請人(people)工商注冊所在(exist)地(land)的(of)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向取得認定資格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by)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of)财政部門印章。

  《資格證書》分爲(for)正本和(and)副本,有效期爲(for)三年,持有人(people)不(No)得出(out)借、出(out)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by)在(exist)全國(country)範圍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and)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land)區或者本行業的(of)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拟在(exist)其工商注冊地(land)以(by)外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of),應當持有效的(of)企業法人(people)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證書》複印件向當地(land)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作(do)爲(for)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of)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一(one)條  在(exist)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people)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and)價格合理的(of)服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以(by)不(No)正當的(of)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财政部門在(exist)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and)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do)中,不(No)得收取任何費用(use)。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具有企業法人(people)資格,且注冊資本爲(for)人(people)民币一(one)百萬元以(by)上(superior);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he)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of)組織機構和(and)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of)營業場所和(and)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of)開标場所,以(by)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内,在(exist)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arrive)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of)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of)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and)采購代理業務的(of)法律、經濟和(and)技術方面的(of)專職人(people)員。母公司和(and)子公司分别提出(out)申請的(of),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of)專職人(people)員不(No)得相同;

  (七)專職人(people)員總數不(No)得少于(At)十人(people),其中具有中級以(by)上(superior)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of)不(No)得少于(At)專職人(people)員總數的(of)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五條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具有企業法人(people)資格,且注冊資本爲(for)人(people)民币五百萬元以(by)上(superior);

  (二)專職人(people)員總數不(No)得少于(At)三十人(people),其中具有中級以(by)上(superior)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of)不(No)得少于(At)專職人(people)員總數的(of)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one)年以(by)上(superior),最近兩年内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标、成交金額累計達到(arrive)一(one)億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superior);或者從事招标代理業務二年以(by)上(superior),最近兩年中标金額累計達到(arrive)十億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superior);

  (四)财政部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exist)地(land)的(of)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one))有效的(of)企業法人(people)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and)社會保險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of)《企業章程》複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and)其他(he)利益關系的(of)書面聲明;

  (四)機構内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of)營業場所和(and)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of)開标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of)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标場所爲(for)自有場所的(of)提供産權證複印件;營業場所、開标場所爲(for)租用(use)場所的(of)提供出(out)租方産權證以(by)及租用(use)合同或者協議的(of)複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内,在(exist)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arrive)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of)行政處罰的(of)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people)員的(of)名單、中級以(by)上(superior)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people)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by)及申請之前六個(indivual)月或者企業成立以(by)來(Come)繳納社會保險費的(of)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複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of)說明;

  (九)财政部規定的(of)其他(he)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向财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one))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材料;

  (二)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of),提交乙級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one)覽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業績一(one)覽表》,以(by)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of)委托代理協議和(and)采購人(people)(招标人(people))确定中标、成交結果的(of)書面通知複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and)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内容的(of)真實性負責。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不(No)得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of)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people)在(exist)遞交申請材料複印件的(of)同時(hour),應當提交相應的(of)原件,經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核對無誤後予以(by)退回。

  申請人(people)将申請材料中的(of)複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one)緻”後裝訂成冊提交的(of),可以(by)不(No)提交複印件的(of)原件。

  第二十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對申請人(people)提出(out)的(of)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do)出(out)處理:

  (一(one))申請事項依法不(No)屬于(At)本财政部門職權範圍的(of),應當作(do)出(out)不(No)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people)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exist)可以(by)當場更正的(of)錯誤的(of),應當允許申請人(people)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No)齊全或者不(No)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of),應當當場或者在(exist)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一(one)次告知申請人(people)需要(want)補正的(of)全部内容,逾期不(No)告知的(of),自收到(arrive)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for)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At)本财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of),或者申請人(people)已按要(want)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of),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one)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受理或者不(No)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out)具加蓋本财政部門專用(use)印章和(and)注明日期的(of)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do)出(out)決定,二十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不(No)能作(do)出(out)決定的(of),經本财政部門負責人(people)批準,可以(by)延長十個(indivual)工作(do)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of)理由告知申請人(people):

  (一(one))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of),應當依法作(do)出(out)認定資格的(of)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people)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of),應當依法作(do)出(out)不(No)予認定資格的(of)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and)告知申請人(people)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of)權利。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作(do)出(out)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将拟認定資格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exist)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superior)進行公示,公示期不(No)得少于(At)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

  第二十三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獲得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後,其原有的(of)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将獲得認定資格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exist)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superior)予以(by)公告。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獲得資格的(of)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财政部備案。

第三章 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want)延續依法取得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of),應當在(exist)《資格證書》載明的(of)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作(do)出(out)資格審批決定的(of)财政部門提出(out)申請。

  第二十七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of),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of)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of),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one))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of)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标、成交金額一(one)億五千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上(superior)。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people)提出(out)資格延續申請的(of),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one))有效的(of)企業法人(people)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and)社會保險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原《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标場所發生(born)變動的(of),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産權證複印件;租用(use)場所應當提供出(out)租方産權證以(by)及租用(use)合同或者協議的(of)複印件;

  (四)最近三年内在(exist)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arrive)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by)上(superior)的(of)行政處罰的(of)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people)員的(of)名單、中級以(by)上(superior)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people)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by)及申請之前六個(indivual)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of)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複印件;

  (六)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one)覽表》以(by)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of)相應委托代理協議和(and)采購人(people)确定中标、成交結果的(of)書面通知複印件;

  (七)财政部規定的(of)其他(he)材料。

  第三十條 财政部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在(exist)收到(arrive)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and)要(want)求的(of),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one)條的(of)規定進行審查,并在(exist)申請人(people)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do)出(out)決定:

  (一(one))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of),應當作(do)出(out)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of)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of),應當作(do)出(out)不(No)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of)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and)告知申請人(people)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of)權利。

  第三十一(one)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No)申請資格延續的(of),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of)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want)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of),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yes),機構名稱變更的(of),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産或者因其他(he)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of),應當自情況發生(born)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of),應當自情況發生(born)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後的(of)機構拟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of),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生(born)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of),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财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do)的(of)監督檢查,及時(hour)糾正和(and)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do)中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of)情況,包括采購範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by)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people)員的(of)職業素質和(and)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No)良行爲(for)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并予以(by)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of)行政處罰,應當由财政部作(do)出(out);涉及乙級資格的(of)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of)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或者财政部作(do)出(out)。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do)出(out)資格認定決定的(of)财政部門。

  第四十條 個(indivual)人(people)和(and)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of),有權向财政部門舉報。收到(arrive)舉報的(of)财政部門有權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有權處理的(of)财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one)條 申請人(people)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of),财政部和(and)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不(No)予受理或者不(No)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people)以(by)欺騙、賄賂等不(No)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of),由作(do)出(out)資格認定決定的(of)财政部門予以(by)撤銷,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indivual)月;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No)改正的(of),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one))出(out)借、出(out)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of);

  (二)超出(out)授予資格的(of)業務範圍承攬或者以(by)不(No)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of);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of);

  (四)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洩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of)情況和(and)資料的(of);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标(審)結果的(of);

  (六)在(exist)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one)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of)違法情形的(of);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of)其他(he)違法行爲(for)。

  受到(arrive)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被處罰後三年内再次有本條第一(one)款所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财政部門的(of)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people)員是(yes)指與申請人(people)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people)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of)在(exist)職人(people)員,不(No)包括退休人(people)員。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and)資格延續申請書的(of)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發布的(of)《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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