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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作(do)者:未知   發表時(hour)間:2017-10-29 21:52:36
山東省人(people)民政府令
  
  第262号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3年7月2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政府采購行爲(for),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and)效率,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exist)本省行政區域内進行的(of)政府采購,适用(use)本辦法。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招标投标的(of),依照有關招标投标的(of)法律、法規和(and)規章執行;有關招标投标的(of)法律、法規和(and)規章未規定或者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不(No)進行招标投标的(of),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的(of)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and)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do)執行相分離的(of)管理體制。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At)實現經濟和(and)社會發展政策目标,落實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和(and)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country)貨物、工程和(and)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and)服務的(of),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of)條件并報經财政部門核準。
  
  第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of)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of)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exist)省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superior)及時(hour)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country)家秘密和(and)商業秘密的(of)除外。
  
  省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統一(one)的(of)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統一(one)标準的(of)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and)計劃
  
  第七條 采購人(people)在(exist)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hour)應當一(one)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and)采購限額标準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調整的(of)部門支出(out)預算中屬于(At)政府采購項目的(of),應當同時(hour)追加或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前款規定的(of)集中采購目錄和(and)采購限額标準,屬于(At)省級預算的(of),由省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确定并公布;屬于(At)省級以(by)下預算的(of),由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條 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政府采購預算批複後2個(indivual)月内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财政部門批準。同一(one)政府采購預算中相同品目的(of)采購項目應當編報一(one)個(indivual)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明确采購品目、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and)采購金額等内容。
  
  第九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of)貨物和(and)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want)采用(use)公開招标以(by)外的(of)采購方式的(of),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報送采購計劃前獲得财政部門批準。
  
  采用(use)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詢價以(by)及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采購方式的(of),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of)情形。
  
  采用(use)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方式且屬于(At)隻能從唯一(one)供應商處采購的(of),應當在(exist)省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of)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superior)公示。
  
  第十條 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在(exist)當年11月底前執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于(At)追加預算的(of),應當在(exist)追加預算後3個(indivual)月内執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執行完畢的(of),應當向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
  
  政府采購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執行的(of),由财政部門收回。
  
  第十一(one)條 政府采購必須按照批準的(of)預算和(and)計劃執行。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and)計劃的(of)項目,采購人(people)不(No)得組織實施,不(No)得支付采購資金。
  
  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of)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and)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and)采購價格監測制度,規範采購行爲(for),提高采購質量和(and)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于(At)市場平均價格,并不(No)得将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he)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取得相應的(of)資格,在(exist)代理範圍内依法開展采購業務。
  
  第十三條 采購人(people)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of)規定,及時(hour)将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采購人(people)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of)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委托不(No)符合規定要(want)求的(of)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of)特點和(and)需求進行論證,準确、完整地(land)編制采購文件,并按照國(country)家和(and)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标明實質性要(want)求、條件及評審辦法,注明是(yes)否允許采購進口産品,并按照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of)規定明确優先或者強制采購的(of)要(want)求和(and)評分标準。
  
  需要(want)交納保證金的(of),應當在(exist)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可以(by)采用(use)銀行票據和(and)專門機構出(out)具的(of)擔保函等形式交納保證金。采用(use)擔保函形式交納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拒收。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載明的(of)技術指标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和(and)省規定的(of)标準要(want)求,不(No)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exist)供應商的(of)内容:
  
  (一(one))設定的(of)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of)具體特點和(and)實際需要(want)不(No)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of)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land)或者供應商;
  
  (三)以(by)特定的(of)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of)業績、獎項作(do)爲(for)評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條件;
  
  (四)就同一(one)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别的(of)項目信息;
  
  (五)其他(he)以(by)不(No)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exist)供應商的(of)内容。
  
  第十六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want)求編制投标(響應)文件。投标(響應)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作(do)出(out)實質性響應。
  
  供應商應當在(exist)采購文件規定的(of)截止時(hour)間前,将投标(響應)文件密封後送達指定地(land)點。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收到(arrive)投标(響應)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
  
  第十七條 開标(報價)應當在(exist)采購文件确定的(of)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公開進行,由采購人(people)、供應商和(and)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開标(報價)時(hour),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of)代表檢查投标(響應)文件的(of)密封情況,也可以(by)由采購代理機構委托的(of)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确認無誤後,由工作(do)人(people)員當衆拆封,宣讀供應商名稱、價格和(and)投标(響應)文件的(of)其他(he)主要(want)内容。
  
  第十八條 投标(響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按照無效投标(響應)文件處理:
  
  (一(one))在(exist)規定的(of)截止時(hour)間之後遞交的(of);
  
  (二)未按采購文件規定要(want)求密封、簽署、蓋章的(of);
  
  (三)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of);
  
  (四)不(No)具備采購文件中規定的(of)資格要(want)求的(of);
  
  (五)未經财政部門核準,提供進口産品的(of);
  
  (六)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of);
  
  (七)未全部響應采購文件規定的(of)實質性要(want)求的(of);
  
  (八)不(No)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of)規定組建評标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小組、詢價小組(以(by)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people)代表和(and)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people)代表應當獲得單位法人(people)代表書面授權,并不(No)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評審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of),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爲(for)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he)供應商以(by)及自身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申請其回避。
  
  評審專家由采購代理機構從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随機抽取。抽取的(of)專家數量無法滿足評審要(want)求的(of),經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核準可以(by)采取選擇性确定方式補足。評審專家的(of)抽取和(and)使用(use)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工作(do)紀律。對需要(want)共同認定的(of)事項存在(exist)争議的(of),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of)原則作(do)出(out)評審結論。
  
  評審工作(do)應當在(exist)嚴格保密的(of)情況下進行。評審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of)錄音錄像設備。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至少保存2年。
  
  評審委員會成員以(by)及與評審有關的(of)人(people)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and)評審過程中獲悉的(of)國(country)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by)保密。
  
  第二十一(one)條 在(exist)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by)廢标或者終止采購活動,并将理由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
  
  (一(one))在(exist)投标截止時(hour)間結束後參加投标的(of)供應商不(No)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規定條件的(of)供應商不(No)足3家或者對招标文件作(do)實質性響應的(of)供應商不(No)足3家的(of);
  
  (二)出(out)現影響采購公正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
  
  (三)供應商的(of)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of);
  
  (四)因重大(big)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of)。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of)情形外,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采購貨物、服務,有本辦法第二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規定情形的(of),廢标後,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可以(by)重新組織招标,也可以(by)在(exist)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并報經财政部門核準後,按照下列規定變更采購方式:
  
  (一(one))供應商隻有2家的(of),可以(by)改爲(for)競争性談判方式,由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争性談判方式的(of)程序組織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do)實質性響應的(of)供應商隻有1家的(of),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二)供應商隻有1家的(of),經财政部門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後,可以(by)改爲(for)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方式。變更采購方式後的(of)最終成交價不(No)得高于(At)投标時(hour)供應商的(of)最低報價。
  
  第二十三條 采用(use)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do)實質性響應的(of)供應商隻有2家的(of),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書面征得供應商同意并報經财政部門核準後,可以(by)繼續進行競争性談判采購;隻有1家的(of),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of)中标(成交)供應商,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一(one))貨物、服務項目采用(use)招标方式采購的(of),以(by)最低評标價法或者綜合評分法确定;
  
  (二)采用(use)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的(of),由評審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與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根據質量和(and)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want)求且報價最低的(of)原則确定;
  
  (三)采用(use)詢價方式采購的(of),由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提供的(of)一(one)次性報價進行比較,根據質量和(and)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want)求且報價最低的(of)原則确定。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out)具全體成員簽名的(of)評審報告,推薦中标(成交)供應商。持不(No)同意見的(of)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exist)評審報告上(superior)簽署 不(No)同意見并說明理由;不(No)簽署不(No)同意見的(of),視爲(for)同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2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評審報告送采購人(people)。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評審報告後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按照評 審報告中推薦的(of)中标(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采購人(people)也可以(by)事先書面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中标(成交)供應商确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exist)采購公告發布媒體上(superior)進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應商發出(out)中标(成交)通知書。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退還未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exist)采購活動中,采購當事人(people)和(and)評審委員會成員不(No)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爲(for):
  
  (一(one))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情況或者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标(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标(響應)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三)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one)供應商中标(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約定放棄投标(報價)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應商屬于(At)同一(one)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并按照該組織的(of)要(want)求協同投标(報價);
  
  (六)其他(he)惡意串通的(of)行爲(for)。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people)與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購文件和(and)投标(響應)文件确定的(of)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people)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合同副本報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備案。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向中标(成交)供應商提出(out)任何不(No)合理的(of)要(want)求作(do)爲(for)簽訂合同的(of)條件,不(No)得與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協議。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簽訂合同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退還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中标(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No)與采購人(people)簽訂合同的(of),保證金不(No)予退還,由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上(superior)繳同級國(country)庫;給采購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采購人(people)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三十條 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不(No)履行或者不(No)能全部履行合同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不(No)履行合同的(of),采購人(people)可以(by)重新組織采購,也可以(by)在(exist)報經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核準後,與排位在(exist)中标(成交)供應商之後的(of)第一(one)位中标(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三十一(one)條 在(exist)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people)需要(want)追加與合同标的(of)相同的(of)貨物、工程和(and)服務的(of),在(exist)已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和(and)不(No)改變合同其他(he)條款的(of)前提下,可以(by)與中标(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of)采購金額不(No)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of)10%。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義務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參加評審的(of)采購人(people)代表應當回避;大(big)型或者複雜的(of)政府采購項目,應當聘請國(country)家認可的(of)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people)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hour)向财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節約的(of)财政預算資金,由财政部門收回。
  
  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認爲(for)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and)中标(成交)結果給自身權益造成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arrive)損害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提出(out)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out)質疑的(of),應當在(exist)遞交投标(響應)文件截止時(hour)間前提出(out)。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arrive)供應商的(of)書面質疑後,應當簽收回執。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簽收回執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質疑事項依法予以(by)處理并作(do)出(out)答複,書面通知提出(out)質疑的(of)供應商和(and)相關的(of)其他(he)供應商。質疑事項成立的(of),應當中止采購活動并予以(by)糾正。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對答複不(No)滿意或者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答複的(of),可以(by)在(exist)答複期滿後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進行書面投訴,并列明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供應商不(No)得捏造事實進行虛假投訴。
  
  第三十七條 财政部門收到(arrive)投訴書後,應當在(exist)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one))投訴不(No)屬于(At)本部門管轄的(of),轉送有管轄權的(of)部門并書面告知投訴供應商;
  
  (二)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people)不(No)屬于(At)政府采購活動的(of)直接當事人(people),全部投訴事項未經質疑,或者超過投訴有效期的(of),視爲(for)無效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供應商不(No)予受理;
  
  (三)投訴材料不(No)齊全或者缺乏事實依據的(of),書面告知投訴供應商限期補正,無法告知投訴供應商或者投訴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No)補正的(of),視爲(for)放棄投訴;
  
  (四)符合規定條件的(of),予以(by)受理。
  
  第三十八條 财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在(exist)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被投訴人(people)和(and)相關的(of)其他(he)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财政部門作(do)出(out)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and)其他(he)有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财政部門在(exist)處理投訴期間,認爲(for)投訴事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可以(by)書面通知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hour)間最長不(No)得超過30日。
  
  第四十條 财政部門應當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處理投訴事項。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财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hour),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people)以(by)及相關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予以(by)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one)條 财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投訴事項作(do)出(out)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people)及其他(he)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of)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
  
  财政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需要(want)對有關事項進行檢驗、檢測、鑒定的(of),所需時(hour)間不(No)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财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評審專家、采購活動以(by)及合同簽訂和(and)履行等情況的(of)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及時(hour)糾正采購過程中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
  
  财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
  
  第四十三條 财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采購人(people)的(of)下列行爲(for)進行監督檢查:
  
  (一(one))政府采購政策落實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和(and)計劃的(of)編制與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of)訂立、履行、驗收和(and)資金支付情況;
  
  (四)核準與備案事項的(of)執行情況;
  
  (五)對供應商質疑的(of)處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四十四條 财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采購代理機構的(of)下列行爲(for)進行監督檢查:
  
  (一(one))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的(of)代理資格和(and)業務範圍;
  
  (三)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和(and)采購文件編制等組織實施情況;
  
  (四)評審專家抽取和(and)使用(use)情況;
  
  (五)實際采購價格與同期市場平均價格差異情況;
  
  (六)對供應商質疑的(of)處理情況;
  
  (七)内部制度建設和(and)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四十五條 财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遵守評審工作(do)紀律等情況的(of)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爲(for)進行處理處罰。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進行記錄,并及時(hour)向财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審計、監察。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of)監督管理,及時(hour)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arrive)舉報後應當及時(hour)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購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by)通報;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and)計劃擅自進行采購的(of);
  
  (二)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産品的(of);
  
  (三)違規收取或者不(No)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of);
  
  (四)在(exist)采購活動中有惡意串通行爲(for)的(of);
  
  (五)采購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潛在(exist)供應商的(of)内容的(of);
  
  (六)違規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
  
  (七)拒絕配合财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of)。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社會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規的(of)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of),處1萬元 以(by)上(superior)3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暫停其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1至3年的(of)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情節嚴重的(of),依法取消其業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按規定的(of)采購方式和(and)程序組織采購的(of);
  
  (二)違規收取或者不(No)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of);
  
  (三)采購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潛在(exist)供應商的(of)内容的(of);
  
  (四)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of);
  
  (五)違規抽取和(and)使用(use)評審專家的(of);
  
  (六)在(exist)采購活動中有惡意串通行爲(for)的(of);
  
  (七)拒絕配合财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拒絕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of);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行爲(for)。
  
  集中采購機構有前款所列情形的(of),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應商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财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of)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of),處1萬元以(by)上(superior)3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列入不(No)良行爲(for)記錄名單,在(exist)1至3年内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在(exist)采購活動中有惡意串通行爲(for)的(of);
  
  (二)無正當理由不(No)與采購人(people)簽訂合同的(of);
  
  (三)捏造事實進行虛假投訴的(of);
  
  (四)拒絕配合财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of);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行爲(for)。
  
  第五十一(one)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違反評審工作(do)紀律或者有惡意串通等其他(he)違規評審行爲(for)的(of),由财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處2000元以(by)上(superior)2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one)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爲(for),影響中标(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由财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one))未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終止采購活動,重新組織采購;
  
  (二)中标(成交)供應商已經确定但尚未簽訂采購合同的(of),中标(成交)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
  
  (三)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of),撤銷合同,從合格的(of)中标、成交候選人(people)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不(No)能确定的(of),重新組織采購;
  
  (四)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當事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由相關責任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财政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do)中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的(of),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鄉鎮一(one)級政府采購納入縣級政府采購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一(one))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是(yes)指在(exist)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and)承擔義務的(of)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people)、供應商和(and)采購代理機構等。
  
  (二)采購人(people),是(yes)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of)國(country)家機關、事業單位和(and)團體組織。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people)民政府,各縣(市、區)人(people)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big)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people)大(big)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people)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7月2日印發 ( 來(Come)源: 山東省人(people)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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