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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财政部政府和(and)社會資本合作(do)(PPP)專家庫管理辦法

作(do)者:未知   發表時(hour)間:2017-10-29 22:29:48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政府和(and)社會資本合作(do)(PPP)專家信息共享,規範PPP專家庫的(of)組建、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智力支持作(do)用(use),保證PPP相關項目評審、課題研究、督導調 研等活動的(of)公平、公正、科學開展,根據《财政部關于(At)規範政府和(and)社會資本合作(do)(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of)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PPP專家的(of)遴選、入庫及PPP專家庫的(of)組建、使用(use)、管理活動。 


第三條PPP專家庫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績效導向、動态調整的(of)原則。PPP專家庫信息供全社會公開查詢和(and)使用(use)。 


第四條 财政部PPP中心(下稱“PPP中心”)在(exist)财政部PPP工作(do)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負責PPP專家庫的(of)日常運行管理工作(do),主要(want)包括: 


(一(one))PPP專家庫的(of)建設、維護與管理; 


(二)PPP專家庫專家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的(of)收集、管理和(and)保密; 


(三)PPP專家庫專家的(of)日常管理、聯絡服務與績效評價; 


(四)PPP專家庫信息的(of)彙總、審核、更新、發布; 


(五)其他(he)相關工作(do)。 


第五條 基礎專家庫由國(country)務院各部委推薦專家和(and)PPP中心定向邀請專家兩部分組成。基礎專家庫中專家可作(do)爲(for)今後申請入庫專家的(of)推薦人(people)和(and)評委。 


第六條PPP專家庫實行開放申請制。在(exist)基礎專家庫的(of)基礎上(superior),通過個(indivual)人(people)申請和(and)定向邀請的(of)方式擴展。 


專家個(indivual)人(people)可在(exist)征得所在(exist)工作(do)單位同意的(of)前提下,自願提出(out)入庫申請,經一(one)位在(exist)庫專家推薦和(and)另外三位在(exist)庫專家的(of)匿名評審後,成爲(for)入庫專家。申請人(people)、推薦專家、各匿名評審專家應分屬不(No)同機構或單位。 


PPP中心可直接向目标專家發出(out)邀請,受邀專家填寫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後并經PPP中心審核後成爲(for)入庫專家。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以(by)下基本條件: 


(一(one))具備良好的(of)職業道德和(and)敬業精神,能夠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地(land)履行職責,積極、獨立地(land)開展相關工作(do); 


(二)大(big)學本科(含)以(by)上(superior)學曆,本科學曆工作(do)滿13年,研究生(born)學曆工作(do)滿10年; 


(三)從事PPP領域相關工作(do)滿五年,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會計師、執業律師等相關資質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熟悉PPP相關的(of)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具有較強的(of)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and)綜合分析能力; 


(四)無違法違紀或不(No)良從業記錄; 


(五)原則上(superior)年齡在(exist)65周歲以(by)下,身體健康,有時(hour)間和(and)精力承擔相應工作(do);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申請專家具有以(by)下條件之一(one)的(of),可以(by)優先入庫: 


(一(one))在(exist)專業領域高水平期刊公開發表過PPP相關論文; 


(二)在(exist)經濟管理類高水平出(out)版機構出(out)版過PPP相關著作(do); 


(三)深度參與或組織管理過2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PPP相關課題或項目; 


(四)參與過财政部示範項目運作(do)、評審或其他(he)相關活動。 


第九條 入庫專家承擔以(by)下工作(do)職責: 


(一(one))受财政部及其直屬單位委托,參與PPP相關政策制定、課題研究、示範項目評審、督導調研、案例編撰、宣傳培訓活動。 


(二)受地(land)方政府、社會資本方等委托,參與PPP項目相關方案設計、評估論證、人(people)員培訓等工作(do)。 


(三)審核個(indivual)人(people)申請專家的(of)入庫申請。 


第十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by)下權利: 


(一(one))決定是(yes)否接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of)相關工作(do)委托; 


(二)獲取開展相關工作(do)所需的(of)有關信息和(and)材料; 


(三)獨立開展相關工作(do),獨立提出(out)專家意見; 


(四)依法依約獲取勞動報酬; 


(五)對PPP工作(do)及PPP專家庫管理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 


(六)推薦優秀專家進入PPP專家庫。 


第十一(one)條 入庫專家應當履行以(by)下義務: 


(一(one))接受PPP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的(of)管理; 


(二)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中立原則,不(No)得弄虛作(do)假; 


(三)受托開展相關工作(do)時(hour),應按時(hour)保質完成工作(do),不(No)得無故中途退出(out);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No)得擅自披露在(exist)開展相關工作(do)時(hour)獲取的(of)任何信息; 


(五)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of)回避條件或具體工作(do)中相關方提出(out)的(of)正當回避要(want)求; 


(六)不(No)得以(by)PPP專家庫專家名義爲(for)自身或者其他(he)第三方謀取不(No)正當利益; 


(七)及時(hour)填寫和(and)更新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記錄和(and)反饋參加工作(do)或活動的(of)情況。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經PPP中心核實,将從專家庫中清退,并在(exist)PPP中心官網予以(by)公示: 


(一(one))不(No)能廉潔自律,私下接觸所參與工作(do)的(of)利益相關方,收取有關業務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财物,或謀取其他(he)好處的(of);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do)假,不(No)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of);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洩露參與相關工作(do)所獲得的(of)任何信息的(of);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關于(At)回避的(of)規定的(of);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能通過績效考核的(of); 


(六)以(by)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财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of)其他(he)活動的(of); 


(七)在(exist)其他(he)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爲(for)而受到(arrive)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of)。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家被清退出(out)庫的(of),三年内不(No)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由于(At)健康或其他(he)自身原因,不(No)能或不(No)願繼續擔任專家的(of),可以(by)申請退出(out)PPP專家庫。 


第十五條 存在(exist)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入庫專家應主動回避: 


(一(one))相關工作(do)涉及本人(people)、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he)利害關系的(of)項目; 


(二)本人(people)、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工作(do)所涉及的(of)單位發生(born)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he)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of)情況。 


第十六條PPP專家庫實行動态調整。PPP中心根據入庫專家的(of)工作(do)量、完成績效、委托方評價等情況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do)爲(for)是(yes)否清退出(out)庫的(of)重要(want)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入庫期限一(one)般爲(for)2年,專家入庫期限屆滿後自動展期,每次展期爲(for)2年。因發生(born)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of)情形被清退出(out)庫的(of)除外。 


第十八條 專家庫專家相關信息由PPP中心向社會公開。未經PPP中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洩露PPP專家庫中非公開的(of)信息。 


第十九條 财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專家庫管理工作(do)中,存在(exist)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for)的(of),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财政違法行爲(for)處罰處分條例》等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of),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PPP專家庫的(of)組建、運行、管理以(by)及專家參與相關工作(do)的(of)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and)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and)舉報。 


第二十一(one)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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