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已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于(At)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one)次會議通過)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進行招标投标活動,适用(use)本法。
第三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of)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重要(want)設備、材料等的(of)采購,必須進行招标:
(一(one))大(big)型基礎設施、公用(use)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或者國(country)家融資的(of)項目;
(三)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of)具體範圍和(and)規模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country)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of)其他(he)項目的(of)範圍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五條 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and)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其招标投标活動不(No)受地(land)區或者部門的(of)限制。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land)區、本系統以(by)外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參加投标,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
第七條 招标投标活動及其當事人(people)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of)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标投标活動中的(of)違法行爲(for)。
對招标投标活動的(of)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of)具體職權劃分,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條 招标人(people)是(yes)依照本法規定提出(out)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第九條 招标項目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of),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标人(people)應當有進行招标項目的(of)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Come)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标分爲(for)公開招标和(and)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是(yes)指招标人(people)以(by)招标公告的(of)方式邀請不(No)特定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投标。
邀請招标,是(yes)指招标人(people)以(by)投标邀請書的(of)方式邀請特定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投标。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确定的(of)國(country)家重點項目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地(land)方重點項目不(No)适宜公開招标的(of),經國(country)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批準,可以(by)進行邀請招标。
第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有權自行選擇招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爲(for)招标人(people)指定招标代理機構。
招标人(people)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and)組織評标能力的(of),可以(by)自行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強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of),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标代理機構是(yes)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of)社會中介組織。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從事招标代理業務的(of)營業場所和(and)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标文件和(and)組織評标的(of)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by)作(do)爲(for)評标委員會成員人(people)選的(of)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業務的(of)招标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country)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的(of)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he)招标代理業務的(of)招标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of)主管部門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招标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and)其他(he)國(country)家機關不(No)得存在(exist)隸屬關系或者其他(he)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招标人(people)委托的(of)範圍内辦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At)招标人(people)的(of)規定。
第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應當發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國(country)家指定的(of)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he)媒介發布。
招标公告應當載明招标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地(land)址、招标項目的(of)性質、數量、實施地(land)點和(and)時(hour)間以(by)及獲取招标文件的(of)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的(of),應當向三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of)能力、資信良好的(of)特定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發出(out)投标邀請書。
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of)事項。
第十八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根據招标項目本身的(of)要(want)求,在(exist)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要(want)求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and)業績情況,并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進行資格審查;國(country)家對投标人(people)的(of)資格條件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不(No)得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of)特點和(and)需要(want)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招标項目的(of)技術要(want)求、對投标人(people)資格審查的(of)标準、投标報價要(want)求和(and)評标标準等所有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以(by)及拟簽訂合同的(of)主要(want)條款。
國(country)家對招标項目的(of)技術、标準有規定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按照其規定在(exist)招标文件中提出(out)相應要(want)求。
招标項目需要(want)劃分标段、确定工期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合理劃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exist)招标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标文件不(No)得要(want)求或者标明特定的(of)生(born)産供應者以(by)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二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根據招标項目的(of)具體情況,可以(by)組織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得向他(he)人(people)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名稱、數量以(by)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of)有關招标投标的(of)其他(he)情況。
招标人(people)設有标底的(of),标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對已發出(out)的(of)招标文件進行必要(want)的(of)澄清或者修改的(of),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至少十五日前,以(by)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people)。該澄清或者修改的(of)内容爲(for)招标文件的(of)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确定投标人(people)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want)的(of)合理時(hour)間;但是(yes),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out)之日起至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No)得少于(At)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條 投标人(people)是(yes)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依法招标的(of)科研項目允許個(indivual)人(people)參加投标的(of),投标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适用(use)本法有關投标人(people)的(of)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of)能力;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對投标人(people)資格條件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people)資格條件有規定的(of),投标人(people)應當具備規定的(of)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out)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作(do)出(out)響應。
招标項目屬于(At)建設施工的(of),投标文件的(of)内容應當包括拟派出(out)的(of)項目負責人(people)與主要(want)技術人(people)員的(of)簡曆、業績和(and)拟用(use)于(At)完成招标項目的(of)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前,将投标文件送達投标地(land)點。招标人(people)收到(arrive)投标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No)得開啓。投标人(people)少于(At)三個(indivual)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後送達的(of)投标文件,招标人(people)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标人(people)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前,可以(by)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of)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people)。補充、修改的(of)内容爲(for)投标文件的(of)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标人(people)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of)項目實際情況,拟在(exist)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of)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do)進行分包的(of),應當在(exist)投标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one)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組成一(one)個(indivual)聯合體,以(by)一(one)個(indivual)投标人(people)的(of)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of)相應能力;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people)資格條件有規定的(of),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of)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one)專業的(of)單位組成的(of)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of)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of)工作(do)和(and)責任,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one)并提交招标人(people)。聯合體中标的(of),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标人(people)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招标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招标人(people)不(No)得強制投标人(people)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不(No)得限制投标人(people)之間的(of)競争。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people)不(No)得相互串通投标報價,不(No)得排擠其他(he)投标人(people)的(of)公平競争,損害招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投标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投标人(people)不(No)得與招标人(people)串通投标,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he)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禁止投标人(people)以(by)向招标人(people)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of)手段謀取中标。
第三十三條 投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低于(At)成本的(of)報價競标,也不(No)得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and)中标
第三十四條 開标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确定的(of)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hour)間的(of)同一(one)時(hour)間公開進行;開标地(land)點應當爲(for)招标文件中預先确定的(of)地(land)點。
第三十五條 開标由招标人(people)主持,邀請所有投标人(people)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标時(hour),由投标人(people)或者其推選的(of)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of)密封情況,也可以(by)由招标人(people)委托的(of)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确認無誤後,由工作(do)人(people)員當衆拆封,宣讀投标人(people)名稱、投标價格和(and)投标文件的(of)其他(he)主要(want)内容。
招标人(people)在(exist)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前收到(arrive)的(of)所有投标文件,開标時(hour)都應當當衆予以(by)拆封、宣讀。
開标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标由招标人(people)依法組建的(of)評标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其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people)的(of)代表和(and)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家組成,成員人(people)數爲(for)五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家不(No)得少于(At)成員總數的(of)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do)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标人(people)從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of)專家名冊或者招标代理機構的(of)專家庫内的(of)相關專業的(of)專家名單中确定;一(one)般招标項目可以(by)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項目可以(by)由招标人(people)直接确定。
與投标人(people)有利害關系的(of)人(people)不(No)得進入相關項目的(of)評标委員會;已經進入的(of)應當更換。
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名單在(exist)中标結果确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采取必要(want)的(of)措施,保證評标在(exist)嚴格保密的(of)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标的(of)過程和(and)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by)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No)明确的(of)内容作(do)必要(want)的(of)澄清或者說明,但是(yes)澄清或者說明不(No)得超出(out)投标文件的(of)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第四十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and)比較;設有标底的(of),應當參考标底。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
招标人(people)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out)的(of)書面評标報告和(and)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确定中标人(people)。招标人(people)也可以(by)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people)。
國(country)務院對特定招标項目的(of)評标有特别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one)條 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one):
(一(one))能夠最大(big)限度地(land)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of)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并且經評審的(of)投标價格最低;但是(yes)投标價格低于(At)成本的(of)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爲(for)所有投标都不(No)符合招标文件要(want)求的(of),可以(by)否決所有投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所有投标被否決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條 在(exist)确定中标人(people)前,招标人(people)不(No)得與投标人(people)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land)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out)的(of)評審意見承擔個(indivual)人(people)責任。
評标委員會成員不(No)得私下接觸投标人(people),不(No)得收受投标人(people)的(of)财物或者其他(he)好處。
評标委員會成員和(and)參與評标的(of)有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透露對投标文件的(of)評審和(and)比較、中标候選人(people)的(of)推薦情況以(by)及與評标有關的(of)其他(he)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标人(people)确定後,招标人(people)應當向中标人(people)發出(out)中标通知書,并同時(hour)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of)投标人(people)。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out)後,招标人(people)改變中标結果的(of),或者中标人(people)放棄中标項目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不(No)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其他(he)協議。
招标文件要(want)求中标人(people)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中标人(people)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自确定中标人(people)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of)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标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people)不(No)得向他(he)人(people)轉讓中标項目,也不(No)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he)人(people)轉讓。
中标人(people)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people)同意,可以(by)将中标項目的(of)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do)分包給他(he)人(people)完成。接受分包的(of)人(people)應當具備相應的(of)資格條件,并不(No)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people)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people)負責,接受分包的(of)人(people)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而不(No)招标的(of),将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of),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的(of)項目,可以(by)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标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of)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of)情況和(and)資料的(of),或者與招标人(people)、投标人(people)串通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百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暫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爲(for)影響中标結果的(of),中标無效。
第五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實行歧視待遇的(of),強制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of),或者限制投标人(people)之間競争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向他(he)人(people)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of)有關招标投标的(of)其他(he)情況的(of),或者洩露标底的(of),給予警告,可以(by)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爲(for)影響中标結果的(of),中标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people)串通投标的(of),投标人(people)以(by)向招标人(people)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of)手段謀取中标的(of),中标無效,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百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一(one)年至二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并予以(by)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标人(people)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的(of),中标無效,給招标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有前款所列行爲(for)尚未構成犯罪的(of),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百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一(one)年至三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并予以(by)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标人(people)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of),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爲(for)影響中标結果的(of),中标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标人(people)的(of)财物或者其他(he)好處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标的(of)有關工作(do)人(people)員向他(he)人(people)透露對投标文件的(of)評審和(and)比較、中标候選人(people)的(of)推薦以(by)及與評标有關的(of)其他(he)情況的(of),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of)财物,可以(by)并處三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爲(for)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資格,不(No)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評标;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在(exist)評标委員會依法推薦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以(by)外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在(exist)所有投标被評标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中标無效。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标人(people)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he)人(people)的(of),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he)人(people)的(of),違反本法規定将中标項目的(of)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do)分包給他(he)人(people)的(of),或者分包人(people)再次分包的(of),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與中标人(people)不(No)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合同的(of),或者招标人(people)、中标人(people)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協議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條 中标人(people)不(No)履行與招标人(people)訂立的(of)合同的(of),履約保證金不(No)予退還,給招标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of),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by)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應當對招标人(people)的(of)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标人(people)不(No)按照與招标人(people)訂立的(of)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并予以(by)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不(No)适用(use)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one)條 本章規定的(of)行政處罰,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of)機關作(do)出(out)規定的(of)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land)區、本系統以(by)外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參加投标的(of),爲(for)招标人(people)指定招标代理機構的(of),強制招标人(people)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的(of),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幹涉招标投标活動的(of),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big)過的(of)處分,情節較重的(of),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of)處分。
個(indivual)人(people)利用(use)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爲(for)的(of),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标投标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濫用(use)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标無效的(of),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of)中标條件從其餘投标人(people)中重新确定中标人(people)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标。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投标人(people)和(and)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認爲(for)招标投标活動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of),有權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國(country)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At)利用(use)扶貧資金實行以(by)工代赈、需要(want)使用(use)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No)适宜進行招标的(of)項目,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可以(by)不(No)進行招标。
第六十七條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标投标的(of)具體條件和(and)程序有不(No)同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社會公共利益的(of)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