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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

作(do)者:未知   發表時(hour)間:2017-10-29 22:25:06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政府采購行爲(for),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of)使用(use)效益,維護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進行的(of)政府采購适用(use)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yes)指各級國(country)家機關、事業單位和(and)團體組織,使用(use)财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of)集中采購目錄以(by)内的(of)或者采購限額标準以(by)上(superior)的(of)貨物、工程和(and)服務的(of)行爲(for)。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and)采購限額标準依照本法規定的(of)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yes)指以(by)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and)服務的(of)行爲(for),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use)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yes)指各種形态和(and)種類的(of)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yes)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and)構築物的(of)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yes)指除貨物和(and)工程以(by)外的(of)其他(he)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争原則、公正原則和(and)誠實信用(use)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标投标的(of),适用(use)招标投标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采用(use)任何方式,阻撓和(and)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land)區和(and)本行業的(of)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of)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and)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of)範圍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公布的(of)集中采購目錄确定。


   屬于(At)中央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country)務院确定并公布;屬于(At)地(land)方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of)機構确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of)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标準,屬于(At)中央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由國(country)務院确定并公布;屬于(At)地(land)方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of)機構确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At)實現國(country)家的(of)經濟和(and)社會發展政策目标,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No)發達地(land)區和(and)少數民族地(land)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country)貨物、工程和(and)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需要(want)采購的(of)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by)合理的(of)商業條件獲取的(of);


   (二)爲(for)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外使用(use)而進行采購的(of);


   (三)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


   前款所稱本國(country)貨物、工程和(and)服務的(of)界定,依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one)條  政府采購的(of)信息應當在(exist)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of)媒體上(superior)及時(hour)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of)除外。


   第十二條  在(exist)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people)員及相關人(people)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of),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爲(for)采購人(people)員及相關人(people)員與其他(he)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of),可以(by)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people)員,包括招标采購中評标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競争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of)組成人(people)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of)組成人(people)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是(yes)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of)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of)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其他(he)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of)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是(yes)指在(exist)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and)承擔義務的(of)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people)、供應商和(and)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people)是(yes)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of)國(country)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爲(for)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of)市、自治州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of)需要(want)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yes)非營利事業法人(people),根據采購人(people)的(of)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At)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and)服務良好的(of)要(want)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of)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of)政府采購項目,可以(by)自行采購,也可以(by)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exist)委托的(of)範圍内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At)通用(use)的(of)政府采購項目的(of),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At)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want)求的(of)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At)本單位有特殊要(want)求的(of)項目,經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批準,可以(by)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people)可以(by)委托經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of)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委托的(of)範圍内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people)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爲(for)采購人(people)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people)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of),應當由采購人(people)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of)事項,約定雙方的(of)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one)條  供應商是(yes)指向采購人(people)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of)法人(people)、其他(he)組織或者自然人(people)。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of)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of)商業信譽和(and)健全的(of)财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of)設備和(and)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and)社會保障資金的(of)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内,在(exist)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big)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采購人(people)可以(by)根據采購項目的(of)特殊要(want)求,規定供應商的(of)特定條件,但不(No)得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參加政府采購的(of)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and)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of)供應商條件和(and)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of)特定要(want)求,對供應商的(of)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組成一(one)個(indivual)聯合體,以(by)一(one)個(indivual)供應商的(of)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by)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of),參加聯合體的(of)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of)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people)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of)工作(do)和(and)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people)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of)事項對采購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不(No)得相互串通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其他(he)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不(No)得以(by)任何手段排斥其他(he)供應商參與競争。


   供應商不(No)得以(by)向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評标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競争性談判小組的(of)組成人(people)員、詢價小組的(of)組成人(people)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謀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No)得以(by)向采購人(people)行賄或者采取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use)以(by)下方式:


   (一(one))公開招标;


   (二)邀請招标;


   (三)競争性談判;


   (四)單一(one)來(Come)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country)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of)其他(he)采購方式。


   公開招标應作(do)爲(for)政府采購的(of)主要(want)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其具體數額标準,屬于(At)中央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屬于(At)地(land)方預算的(of)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want)采用(use)公開招标以(by)外的(of)采購方式的(of),應當在(exist)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of)市、自治州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of)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people)不(No)得将應當以(by)公開招标方式采購的(of)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标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貨物或者服務,可以(by)依照本法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采購:


   (一(one))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of)供應商處采購的(of);


   (二)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費用(use)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of)比例過大(big)的(of)。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貨物或者服務,可以(by)依照本法采用(use)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one))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of)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of);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No)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want)求的(of);


   (三)采用(use)招标所需時(hour)間不(No)能滿足用(use)戶緊急需要(want)的(of);


   (四)不(No)能事先計算出(out)價格總額的(of)。


   第三十一(one)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貨物或者服務,可以(by)依照本法采用(use)單一(one)來(Come)源方式采購:


   (一(one))隻能從唯一(one)供應商處采購的(of);


   (二)發生(born)了(Got it)不(No)可預見的(of)緊急情況不(No)能從其他(he)供應商處采購的(of);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one)緻性或者服務配套的(of)要(want)求,需要(want)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No)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of)。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of)貨物規格、标準統一(one)、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of)政府采購項目,可以(by)依照本法采用(use)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of)部門在(exist)編制下一(one)财政年度部門預算時(hour),應當将該财政年度政府采購的(of)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out),報本級财政部門彙總。部門預算的(of)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and)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标方式采購的(of),采購人(people)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of)供應商中,通過随機方式選擇三家以(by)上(superior)的(of)供應商,并向其發出(out)投标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and)服務項目實行招标方式采購的(of),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out)之日起至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No)得少于(At)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exist)招标采購中,出(out)現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予廢标:


   (一(one))符合專業條件的(of)供應商或者對招标文件作(do)實質響應的(of)供應商不(No)足三家的(of);


   (二)出(out)現影響采購公正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


   (三)投标人(people)的(of)報價均超過了(Got it)采購預算,采購人(people)不(No)能支付的(of);


   (四)因重大(big)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of)。


   廢标後,采購人(people)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people)。


   第三十七條  廢标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标;需要(want)采取其他(he)方式采購的(of),應當在(exist)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of)市、自治州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use)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的(of),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one))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people)的(of)代表和(and)有關專家共三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of)人(people)數不(No)得少于(At)成員總數的(of)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确談判程序、談判内容、合同草案的(of)條款以(by)及評定成交的(of)标準等事項。


   (三)确定邀請參加談判的(of)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of)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No)少于(At)三家的(of)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one)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在(exist)談判中,談判的(of)任何一(one)方不(No)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of)其他(he)供應商的(of)技術資料、價格和(and)其他(he)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of),談判小組應當以(by)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of)供應商。


   (五)确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want)求所有參加談判的(of)供應商在(exist)規定時(hour)間内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people)從談判小組提出(out)的(of)成交候選人(people)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and)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of)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of)未成交的(of)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one)來(Come)源方式采購的(of),采購人(people)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of)原則,在(exist)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and)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of)基礎上(superior)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of),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one))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people)的(of)代表和(and)有關專家共三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of)人(people)數不(No)得少于(At)成員總數的(of)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of)價格構成和(and)評定成交的(of)标準等事項作(do)出(out)規定。


   (二)确定被詢價的(of)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of)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No)少于(At)三家的(of)供應商,并向其發出(out)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want)求被詢價的(of)供應商一(one)次報出(out)不(No)得更改的(of)價格。


   (四)确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people)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and)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of)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of)未成交的(of)供應商。


   第四十一(one)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of)驗收。大(big)型或者複雜的(of)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country)家認可的(of)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do)。驗收方成員應當在(exist)驗收書上(superior)簽字,并承擔相應的(of)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of)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No)得僞造、變造、隐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of)保存期限爲(for)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評标标準、評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he)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采購項目類别、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and)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use)公開招标以(by)外的(of)采購方式的(of),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and)選擇供應商的(of)條件及原因;


   (五)評标标準及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原因;


   (六)廢标的(of)原因;


   (七)采用(use)招标以(by)外采購方式的(of)相應記載。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适用(use)合同法。采購人(people)和(and)供應商之間的(of)權利和(and)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of)原則以(by)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people)可以(by)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by)采購人(people)名義簽訂合同的(of),應當提交采購人(people)的(of)授權委托書,作(do)爲(for)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country)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of)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people)與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exist)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of)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people)和(and)中标、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後,采購人(people)改變中标、成交結果的(of),或者中标、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标、成交項目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of)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采購人(people)應當将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and)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people)同意,中标、成交供應商可以(by)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of),中标、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and)分包項目向采購人(people)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people)需追加與合同标的(of)相同的(of)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of),在(exist)不(No)改變合同其他(he)條款的(of)前提下,可以(by)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of)采購金額不(No)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of)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of)雙方當事人(people)不(No)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将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的(of),雙方當事人(people)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of)一(one)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of),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one)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of),可以(by)向采購人(people)提出(out)詢問,采購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答複,但答複的(of)内容不(No)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爲(for)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and)中标、成交結果使自己的(of)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arrive)損害之日起七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以(by)書面形式向采購人(people)提出(out)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供應商的(of)書面質疑後七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答複,并以(by)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and)其他(he)有關供應商,但答複的(of)内容不(No)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people)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of),供應商可以(by)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out)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one)條、第五十三條的(of)規定就采購人(people)委托授權範圍内的(of)事項作(do)出(out)答複。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的(of)答複不(No)滿意或者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未在(exist)規定的(of)時(hour)間内作(do)出(out)答複的(of),可以(by)在(exist)答複期滿後十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投訴後三十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投訴事項作(do)出(out)處理決定,并以(by)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people)和(and)與投訴事項有關的(of)當事人(people)。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exist)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by)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people)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hour)間最長不(No)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people)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of)投訴處理決定不(No)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do)處理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of)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of)主要(want)内容是(yes):


   (一(one))有關政府采購的(of)法律、行政法規和(and)規章的(of)執行情況;


   (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and)采購程序的(of)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people)員的(of)職業素質和(and)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No)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No)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of)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No)得存在(exist)隸屬關系或者其他(he)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one)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of)決策和(and)執行程序應當明确,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of)人(people)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people)員的(of)職責權限應當明确,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of)采購人(people)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and)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of)專業崗位任職要(want)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加強教育和(and)培訓;對采購人(people)員的(of)專業水平、工作(do)實績和(and)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people)員經考核不(No)合格的(of),不(No)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of)采購标準應當公開。


   采用(use)本法規定的(of)采購方式的(of),采購人(people)在(exist)采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将采購結果予以(by)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people)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of)采購方式和(and)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違反本法規定,要(want)求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工作(do)人(people)員向其指定的(of)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of)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of)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爲(for)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of)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of)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people)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of)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of)國(country)家機關、國(country)家公務員和(and)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任命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of)違法行爲(for),有權控告和(and)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hour)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one)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by)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one))應當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use)其他(he)方式采購的(of);


   (二)擅自提高采購标準的(of);


   (三)委托不(No)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of)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of);


   (四)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of);


   (五)在(exist)招标采購過程中與投标人(people)進行協商談判的(of);


   (六)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out)後不(No)與中标、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of);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of)。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處以(by)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At)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one))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of);


   (二)在(exist)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的(of);


   (三)在(exist)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of)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of);


   (四)開标前洩露标底的(of)。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爲(for)之一(one)影響中标、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按下列情況分别處理:


   (一(one))未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的(of),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标、成交供應商已經确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of),撤銷合同,從合格的(of)中标、成交候選人(people)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of),給采購人(people)、供應商造成損失的(of),由責任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people)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of)政府采購項目,不(No)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of),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superior)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people)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of)采購标準和(and)采購結果的(of),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隐匿、銷毀應當保存的(of)采購文件或者僞造、變造采購文件的(of),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by)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以(by)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by)上(superior)千分之十以(by)下的(of)罰款,列入不(No)良行爲(for)記錄名單,在(exist)一(one)至三年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标、成交的(of);


   (二)采取不(No)正當手段诋毀、排擠其他(he)供應商的(of);


   (三)與采購人(people)、其他(he)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of);


   (四)向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的(of);


   (五)在(exist)招标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people)進行協商談判的(of);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of)。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one))至(五)項情形之一(one)的(of),中标、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exist)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爲(for)的(of),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by)罰款,可以(by)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of)資格,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people)有本法第七十一(one)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爲(for)之一(one),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one)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of)投訴逾期未作(do)處理的(of),給予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of)考核,有虛假陳述,隐瞞真實情況的(of),或者不(No)作(do)定期考核和(and)公布考核結果的(of),應當及時(hour)糾正,由其上(superior)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people)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of)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exist)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隐瞞真實情況的(of),處以(by)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并予以(by)通報;情節嚴重的(of),取消其代理采購的(of)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阻撓和(and)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land)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of),責令限期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由該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上(superior)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people)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和(and)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進行的(of)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of)協議對采購的(of)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of),可以(by)适用(use)其規定,但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and)其他(he)不(No)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of)緊急采購和(and)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和(and)秘密的(of)采購,不(No)适用(use)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of)具體步驟和(and)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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