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by)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以(by)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by)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yes)指經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選聘,以(by)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of)人(people)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use)、監督管理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one)标準、管用(use)分離、随機抽取的(of)管理原則。
第四條 财政部負責制定全國(country)統一(one)的(of)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标準和(and)評審專家庫建設标準,建設管理國(country)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land)區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态管理,與國(country)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of)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and)自我(I)推薦相結合的(of)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by)下條件:
(一(one))具有良好的(of)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No)良信用(use)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do)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by)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do),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do)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of)中國(country)公民;
(五)不(No)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do);
(六)申請成爲(for)評審專家前三年内,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of)不(No)良行爲(for)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of)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by)适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爲(for)評審專家的(of)人(people)員(以(by)下簡稱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供以(by)下申請材料:
(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簡曆、本人(people)簽署的(of)申請書和(and)承諾書;
(二)學曆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of)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people)身份的(of)有效證件;
(四)本人(people)認爲(for)需要(want)申請回避的(of)信息;
(五)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根據本人(people)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對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申請材料、申報的(of)評審專業和(and)信用(use)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of)選聘爲(for)評審專家, 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工作(do)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want)回避的(of)信息等發生(born)變化的(of),應當及時(hour)向相關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one)條 評審專家存在(exist)以(by)下情形之一(one)的(of),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将其解聘:
(一(one))不(No)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people)申請不(No)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exist)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of)不(No)良行爲(for)記錄;
(四)受到(arrive)刑事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use)
第十二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設立的(of)評審專家庫中随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No)能保證随機抽取需要(want)的(of),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by)推薦符合條件的(of)人(people)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随機抽取使用(use)。
第十三條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of)采購項目,通過随機方式難以(by)确定合适評審專家的(of),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people)可以(by)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of)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of),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by)外的(of)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除采用(use)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方式采購,以(by)及異地(land)評審的(of)項目外,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of)開始時(hour)間原則上(superior)不(No)得早于(At)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indivual)工作(do)日。
第十五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exist)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do)紀律,并将記載評審工作(do)紀律的(of)書面文件作(do)爲(for)采購文件一(one)并存檔。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of)供應商存在(exist)下列利害關系之一(one)的(of),應當回避:
(一(one))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内,與供應商存在(exist)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of)董事、監事,或者是(yes)供應商的(of)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people);
(二)與供應商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負責人(people)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by)内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he)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of)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people)與參加采購活動的(of)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主動提出(out)回避。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of)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要(want)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of)政府采購項目隻能作(do)爲(for)采購人(people)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财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作(do)爲(for)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of)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 出(out)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緻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No)符合規定的(of),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hour)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people)主管預算單位同意 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hour)補足評審專家的(of),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do),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談判小組、詢 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do)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of)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of)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and)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内容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exist)歧義、重大(big)缺陷導緻評審工作(do)無法進行時(hour),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複供應商的(of)詢問、質疑和(and)投訴等事項,不(No)得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and)在(exist)評審過程中獲悉的(of)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向财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exist)評審過程中受到(arrive)非法幹預的(of),應當及時(hour)向财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exist)評審報告上(superior)簽字,對自己的(of)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want)共同認定的(of)事項存在(exist)争議的(of),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of)原則做出(out)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評審報告上(superior)簽署不(No)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爲(for)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exist)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随中标、成交結果一(one)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of)評審專家做出(out)标注。
各級财政部門、采購人(people)和(and)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洩露評審專家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情況。
第二十一(one)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At)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在(exist)政府采購信用(use)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of)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by)在(exist)政府采購信用(use)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people)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有關情況作(do)出(out)說明。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可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于(At)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在(exist)政府采購信用(use)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of)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内的(of)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of)項目,由采購人(people)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land)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标準。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exist)地(land)或評審活動所在(exist)地(land)标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land)評審的(of),其往返的(of)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born)的(of)費用(use),可參照采購人(people)執行的(of)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标準向采購人(people)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do)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exist)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不(No)得獲取勞務報酬和(and)報銷異地(land)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by)外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不(No)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of)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and)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of),由财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by)上(superior)2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影響中标、成交結果的(of),處2萬元以(by)上(superior)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exist)利害關系未回避的(of),處2萬元以(by)上(superior)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處2萬元以(by)上(superior)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superior)述違法行爲(for)的(of),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of),沒收違法所得;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向采購人(people)本級财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people)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of),列入不(No)良行爲(for)記錄:
(一(one))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of)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and)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exist)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people)、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No)履行配合答複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by)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of)活動。
第三十條 采購人(people)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and)使用(use)評審專家的(of),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财政部門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評審專家管理工作(do)中存在(exist)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for)的(of),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of)采購人(people)代表、采購人(people)依法自行選定的(of)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country)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人(people)民政府财政部門,可以(by)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of)《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财庫〔2003〕119号)同時(hour)廢止。